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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某某内幕交易行为行政处罚案例


2011-12-13 14:06 点击数: 来源:证券时报

    当事人:姜某某,男,1957年8月出生,时任深圳市某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、总经理。
    经查明,姜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:
    一、内幕信息的形成、传递、公开过程与姜XX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
    姜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主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、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公司。2007年10月下旬,该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,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%-100%。
    2008年1月初,公司财务部编制了《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、利润完成情况表》(以下简称表一),该表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9,931.01万元。随即财务部又对表一进行修正,编制了《2007年所属各企业收入、利润完成情况表》(以下简称表二)和《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》(以下简称表三)。表二和表三显示公司2007年度净利润17,301.77万元,比上年增长54.61%,每股收益0.57元。
    1月7日下午,时任姜某某与公司董事长、财务总监、财务经理等召开碰头会,讨论上报大股东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。财务经理在会上发给每人表一、表二和表三,通报了主要的财务数据和指标,并强调有些数据可能会稍作调整,但最终上报数据与本次碰头会数据应该差异不大,其余参会人员对汇报的数据没有提出异议。
    1月11日,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度利润表,净利润、每股收益数据与表二相同,其余数据与表二略有差异,主要是利润总额比表二增加了4.06万元。
    1月13日,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,将该表和1月11日编制的2007年度利润表及其他附表通过网络上报给控股股东。
    1月14日上午,公司财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已向控股股东上报2007年度业绩快报,并建议深圳某公司及时披露。当天下午,深圳某公司财务部草拟了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。
    1月15日,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公告文稿经部分董事会签后,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。
    1月16日,公司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,所披露的数据与公司上报给控股股东的数据一致。
    4月22日,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,显示净利润17,329.31万元,比上年增长42.11%,增幅低于业绩快报数,每股收益0.5692元,与业绩快报数接近。

   二、姜XX卖出“深圳某公司”股票的情况
    2006年4月4日,姜某某证券账户委托买入41,800股公司股票,这些股票当日即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锁定;2007年5月18日,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解锁10,450股;截至2008年1月11日,姜某某持有10,45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。
    2008年1月14日9时38分,姜某某用其办公室电脑上网委托证券营业部卖出公司股票5,450股,委托价格26元并成交;卖出“深圳某公司”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股和交易其他股票,未取出现金。
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,以内幕信息公开日2008年1月16日为基准日,姜XX内幕交易违法所得(规避的损失)为2,964.80元。
   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为,姜某某知悉深圳某公司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,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,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七十三条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,构成了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,在涉及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,买卖该证券”的行为,应当依照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   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条规定,证监会会二○一○年六月三十日决定:对姜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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